《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半年多,2013年2月26日,全國14省市校車專項督查結果公布,目前校車司機缺口嚴重。財政部、國稅總局、保監(jiān)會等部門2013年已制定工作計劃,針對校車的補貼政策正在研究中。今后,校車將可在燃油稅、保險等方面享受國家財政補貼。
教育部2013年2月26日通報了校車專項督查情況。結果顯示,全國14省市仍大量存在未取得使用許可的非法校車。
超半數縣區(qū)仍未出臺校車方案
2012年9、10月間,校車安全部際聯席會議對全國14省市的校車情況進行督查。
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1235個縣區(qū)制定了校車服務方案,占縣區(qū)總數的40.6%,占有必要制定校車服務方案縣區(qū)數量的47.9%,仍有超半數縣區(qū)未拿出方案。
到2012年底,全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排查學生接送車輛24.6萬輛,督促整改不合規(guī)定的學生接送車輛4.1萬輛次,責令停運非法改裝等存在安全隱患車輛16610輛,清退涉及準駕證車型不符、有嚴重違法記錄等不合格駕駛人13935人次。
據公安部門統(tǒng)計數據,2012年發(fā)生的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了42.1%和50.2%。
學生不能因為交通問題而輟學
面對一些地區(qū)取締非法校車后,學生反而上學困難的現象,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要保證學生不能因為交通問題而輟學。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說,目前校車運行得比較好的地區(qū),縣、市、省級政府,已實施校車補貼措施,如浙江、吉林兩省政府每年各拿一個億補貼校車,但尚未形成國家層面的統(tǒng)一補貼政策。財政部、國稅總局、保監(jiān)會等部門今年已制定計劃,補貼政策正在研究中。辦法出臺后,將從國家層面對校車的稅收、燃油稅、保險等,拿出補貼的標準和政策。
其同時指出,校車的主要成本是人員支出,對于持有大客車駕照的司機來說,駕駛校車工作的待遇偏低,造成司機人數嚴重不足?,F在還發(fā)生了有些地區(qū)購買了校車之后,由于沒有司機開而閑置的現象。“校車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應盡量先實現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和發(fā)展公共交通。”他說。
校車管理
有的至今沒明確非專用車輛過渡期限
“有的地方還不了解《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一些未經審批的幼兒園還在使用非法校車。”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半年多以來,仍存在認識偏差、進展不平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
一是校車安全管理協(xié)調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目前主要工作仍集中在教育部門,尚未形成有效、有力的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發(fā)揮職能作用并形成合力仍需進一步加強。
二是條例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部分縣區(qū)仍在按照此前制定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審批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部分地區(qū)存在新校車上牌難等問題。
三是對條例的理解還存在誤區(qū)。有的至今沒有明確非專用車輛接送小學生、幼兒的過渡期限;有的不知道幼兒專用校車也要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等。
四是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培訓有待深入,部分隨車照管人員對條例的規(guī)定還不熟悉;個別校車駕駛人不知道校車在惡劣天氣下,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的規(guī)定等。
五是未取得使用許可的非法校車在一些地區(qū)依然大量存在,學生乘坐無證運營車、拼裝車、超載車現象仍然時有發(fā)生,部分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公交車輛在上下學時段也存在嚴重超載現象。一些地方未經批準的幼兒園也開行著非法校車。
六是校車安全管理的一些細節(jié)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部分學校有關制度還沒有與條例接軌。
義務教育
撤并學校引起輟學現象反彈的,應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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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一窩蜂”“一刀切”引起爭議的“撤點并校”,如今得到了有效遏制。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介紹,201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農村布局調整的意見,有效遏制了一些學校盲目撤并學校。河南、新疆、安徽、江西、河南、寧夏等地立即停止撤并學校。
一些在以前撤并學校時引起學生輟學現象反彈的地方,應該按規(guī)定恢復,具體恢復程序由各個省制定,要符合學校的規(guī)劃。
同時,教育部已經印發(fā)了關于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專項的通知,以縣為單位,制訂2015年農村義務教育的規(guī)劃,嚴格布局管理。研究適合村小學和教學點的基本要求,防止村小學和教學點的撤并。
根據教育部2013年2月26日發(fā)布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專業(yè)標準,今后義務教育學校校長選拔,德行、專業(yè)、管理能力等指標缺一不可。
同時,標準也對校長提出一些禁令:不得隨意提高課程難度,不得擠占體育、音樂、美術及少先隊活動等課程的課時,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不片面追求學生考試成績和升學率等。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本標準作為義務教育學校校長隊伍建設和校長管理的重要依據,推行校長職級制。有關高等學校和校長培養(yǎng)培訓機構也要將本標準作為義務教育學校校長培養(yǎng)培訓的主要依據。